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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青岛凯坤智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旺兴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旺兴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凯坤智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旺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凯坤智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海涛,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市旺兴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胶州市,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全程营销代理合同》第16条16.3项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将起诉方所在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该管辖约定可为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凯坤智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