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2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庞欣,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