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西安天祥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上大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天祥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上大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天祥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坡南路38号东三环西安建筑工程技术学院北100米。法定代表人白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上大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东南角第五国际1幢2单元15层21502号。法定代表人苏晓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支付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价款10万元、违约金256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确定立案、审理均为未央区人民法院,立案近半年、数次开庭审理后,却作出将该案移送阎良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被告均不在阎良区法院。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该案由未央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纠纷,涉案施工地点为西安市阎良区和谐路以南。本案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法不悖,应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