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松晨与宗来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晨,宗来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张松晨,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罗燕东,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来军,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1号。代表人苏尔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琴,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松晨与被告宗来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松晨的委托代理人罗燕东、被告宗来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树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松晨诉称,2014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宗来军雇佣的驾驶员李景全驾驶津A×××××号重型货车,行驶至东丽区华明镇科创慧谷附近时,与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李景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总计191922.26元。其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宗来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下列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情况。二、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案,证明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三、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残疾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情况及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损失。四、户籍证明,证明原告非农业户籍情况。五、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该费用情况。被告宗来军辩称,事故车已投保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被告宗来军提供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医疗费票据及住院费用清单,证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情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19时10分许,被告宗来军雇佣的驾驶员李景全驾驶津A×××××号重型货车,行驶至东丽区华明镇科创慧谷附近时,与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并致直接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李景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就诊治疗,发生医疗费63005.46元(均由被告宗来军垫付)。2015年4月13日,经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误工期评定为300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原告后续手术治疗费需10000元。另查,事故车辆津A×××××号重型货车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宗来军,李景全系宗来军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关于医疗费,被告提供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具有真实性,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告医疗费63005.46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考虑原告住院治疗46日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关于营养费,考虑原告伤情及营养期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原告120日的营养费3000元。关于误工费,考虑原告伤情及误工期鉴定意见,本院依据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标准酌情认定原告300日的误工费23472元。关于护理费,考虑原告伤情及护理期鉴定意见,本院依据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标准酌情认定原告120日的护理费9388.8元。关于交通费,考虑原告就医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交通费3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供的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考虑原告非农业户籍情况,本院依据城市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及10%的残疾系数,酌情认定原告残疾赔偿金65316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提供的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依据上述采信证据认定原告后续手术治疗费10000元。关于鉴定费,原告提供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告鉴定费334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原告伤残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综上,原告合理损失:医疗费63005.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3472元、护理费9388.8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5316元、后续手术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3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对事故当事人所作的责任认定客观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宗来军作为事故车实际所有人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由于事故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宗来军同意承担原告的非医保医疗费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主张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免赔问题,因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松晨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3472元、护理费9388.8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53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总计113476.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松晨医疗费49005.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手术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3340元,总计69945.46元。三、被告宗来军赔偿原告张松晨医疗费4000元。折抵被告宗来军垫付款63005.46元,原告张松晨待保险理赔后,返还被告宗来军垫付款59005.46元。履行办法: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款交本院转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张松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宗来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婧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