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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大凯经贸有限公司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选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大凯经贸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选煤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商初字第58号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大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329号1幢507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选煤厂,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西。法定代表人刘志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大凯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选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大凯经贸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大凯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大凯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7元,减半收取3813.5元,由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大凯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王文忠审判员赵智宏人民陪审员高永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