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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郑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郑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四街南、松一路西天通房产商务楼1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昕,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儒,男,49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被告郑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