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永基与王金汉、天津市恒鸣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基,王金汉,天津市恒鸣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王永基,无业。被告王金汉。被告天津市恒鸣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经路与十三纬路交口西侧号区域第一段。法定代表人王金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基与被告王金汉、天津市恒鸣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永基担负。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