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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兴(莆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国辉、莆田市铭源工艺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荔辉艺雕有限公司、陈金明、林良英、林国珍典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华兴(莆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国辉,莆田市铭源工艺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荔辉艺雕有限公司,陈金明,林良英,林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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