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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喻静媛与肖德金、涿州市天彤压铸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静媛,肖德金,涿州市天彤压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喻静媛,女,汉族,1970年3月7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全晓威,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德金,男,汉族,1949年8月20日生,现住涿州市。被告涿州市天彤压铸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林屯乡大兴庄村。法定代表人:肖金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静媛诉被告肖德金、涿州市天彤压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静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