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李建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李建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479号原告李桂英,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杰(原告之女),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李建军,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原告李桂英与被告李建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英诉称,我与被告是同村村民,我家有一处位于村东的空园子,长约12.6米宽约11米,是我的二爷爷李银留下的。因李银无后由我的父亲李松山继承,现我父亲也去世多年,我父亲只有我一位法定继承人,此空园子由我继承。该处空园子由于多年不用被村民堆砌破砖乱瓦,我于2013年11月底将此空园子腾出一多半,之后于2014年春在腾出的空地上种植土豆,7月份收获土豆之后将此空园子彻底腾清,10月底雇佣挖掘机在此空园子上挖了近一米深的地槽,对园子进行整修。后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挖掘的地槽填平,又在此空园子上堆放了一千余块砖。我认为被告在空园子上放砖且损坏了我所建的地槽,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堆放在我家空园子上的砖腾清,将我所建的地槽恢复原状,返还空园子的使用权。经查,原、被告均系延庆县张山营镇上板泉村村民。该村中心位置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有一块空园子。原告依据其持有的《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认为该处空园子为其二爷爷李银所有,现其二爷爷、父亲均已去世,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该处空园子。被告依据其持有的民国二十九年的《分家协议》,认为诉争空园子属于被告方所有。2013年,原告对该处空园子进行修整使用,遭到被告阻挠,2015年3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堆放在空园子上的砖腾清,将原告所建的地槽恢复原状,返还空园子的使用权。另查,该处空园子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院认为,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持其二爷爷1950年办理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其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土地的所有权归属,经几十多年后,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发生变化,法律对土地所有权也进行了调整,且该《土地房产所有证》中载明的空地范围是否为本案诉争空地亦无法确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诉争空地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当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