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戚锋雨与被告张纪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锋雨,张纪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29号原告戚锋雨,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16-12号。身份证号:412825198307154940。被告张纪伟,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16-1号。身份证号码:412825198303054918。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锋雨与被告张纪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锋雨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锋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戚锋雨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魏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