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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戚锋雨与被告张纪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锋雨,张纪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29号原告戚锋雨,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16-12号。身份证号:412825198307154940。被告张纪伟,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16-1号。身份证号码:412825198303054918。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锋雨与被告张纪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锋雨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锋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戚锋雨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魏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