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李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李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86号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圣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满子,公司员工。被告:李淑梅,女,1969年12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李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