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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方创耿等故意伤害等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创耿,黄昭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男,1983年4月8日出生,居民,住广东省普宁市。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创耿,绰号“咸菜弟”,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昭焕,绰号“外省”,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创耿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黄昭焕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创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故意伤害2013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方创耿、黄昭焕与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经预谋殴打被害人方某甲后,由黄某丙驾驶摩托车带路指认,方创耿、黄昭焕、黄某甲、黄某乙携带4根木棍,驾驶2辆女装二轮摩托车到普宁市洪阳镇商贸城一海鲜商店,持木棍对方某甲进行殴打,致方某甲左枕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及脾破裂伤。经鉴定,方某甲的损伤为重伤,伤残七级。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两被告人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及作案工具木棍的照片。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载明侦查机关在案发地点提取、扣押到作案工具木棍1根。3.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经鉴定,方某甲所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左枕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及脾破裂伤,属重伤,伤残七级。4.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方陈述2013年6月9日17时许,他在普宁市洪阳镇商贸城锦记海鲜店看铺,4名持木棍的男子驾驶2辆女装摩托车到海鲜店门口打他。他被打后拿1把菜刀想要去追砍4名男子,被他的姐夫方某乙抱住,4名男子遂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方从一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方创耿、黄昭焕及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5.证人方某乙的证言。方证实2013年6月9日17时许,4名持木棍的男子驾驶2辆女装摩托车到普宁市洪阳镇商贸城他经营的海鲜店,其中2名男子持木棍殴打他妻弟方某甲,1名男子持木棍将门口的海鲜弄掉。方某甲被打后拿1把刀准备去砍打最后逃走的男子时被他拉住,最后逃走的男子丢掉木棍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方从一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方创耿及同案人黄某乙。6.证人方某丙的证言。方证实2013年6月9日17多,她在普宁市洪阳镇商贸城她经营的海鲜店二楼听到吵杂声,下楼后看见3名持木棍的男子开1辆摩托车迅速离开,另有一男子单独开摩托车准备离开,她弟方某甲拿1把刀要追出去,被她和丈夫方某乙拦住,后她将被打伤的方某甲送医院治疗。7.证人方某的证言。方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他经过普宁市洪阳镇商贸城一海鲜店时,看见4名持木棍的男子驾驶2辆摩托车到海鲜店,4名男子下车后有人持木棍殴打站在海鲜店门口的一男子,有人持木棍将门口的东西弄翻,海鲜店门口的男子被打后拿1把刀要追砍4名男子,被其家人抱住,打人的4名男子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8.证人黄某丁的证言。黄系普宁市某某镇某某村治保主任,证实他所在村有一外号叫“猪古”的男子,真实姓名叫黄某丙。黄在侦查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同案人黄某丙,外号叫“猪古”。9.被告人黄昭焕的供述。黄供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15时许,他与“咸菜弟”、“阿金”一起在洪阳镇进上桥附近遇到“猪古”及“斗粪”。“猪古”将他们带到洪阳镇南村三壁联一闲间,他和“阿金”站在门口没有进去,“咸菜弟”及“斗粪”、“猪古”到闲间里面,出来后“咸菜弟”说去打一海鲜店的人,他遂和“咸菜弟”、“斗粪”、“阿金”各拿1根“锄头柄”,驾乘2辆女装摩托车跟在“猪古”后面,“猪古”开摩托车带他们到普宁市洪阳镇商贸城邮电局旁一街道,指明海鲜店一男子后先离开。他和“咸菜弟”、“斗粪”、“阿金”驾驶摩托车到海鲜店门口对面停车,他与“阿金”持“锄头柄”冲过去殴打坐在海鲜店的男子,“斗粪”及“咸菜弟”持“锄头柄”打烂门口放海鲜的塑料箱,打后他与“斗粪”、“阿金”驾驶摩托车先走,“咸菜弟”驾驶摩托车要离开时,被打男子持刀要去追砍“咸菜弟”,但被海鲜店的人抱住,“咸菜弟”遂也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黄在侦查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方创耿就是“咸菜弟”、同案人黄某甲就是“斗粪”、黄某乙就是“阿金”、黄某丙就是“猪古”、被害人方某甲就是被打的男子。10.被告人方创耿的供述。方供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16时许,他与黄某甲、“外省”在一起,后在洪阳镇西村加油站遇到“阿金”及“猪古”,“猪古”将他们带到洪阳镇南村三壁联一闲间,闲间里有六七人,其中一男子拿4根“锄头柄”给他们,并叫他们去殴打“猪古”指认的人。“猪古”遂开摩托车在前面带路,他和黄某甲、“外省”、“阿金”驾乘2辆女装摩托车跟着来到普宁市洪阳镇商贸城邮电局旁一街道,“猪古”指明要打的人后先离开。他和黄某甲、“外省”、“阿金”遂驾驶摩托车到“猪古”所指的海鲜店门口对面,停车后“外省”、“阿金”持“锄头柄”冲过去殴打坐在海鲜店的男子,黄某甲持“锄头柄”打烂门口放海鲜的塑料盆,他准备过去帮忙时,被打男子手持1把刀冲出来,“外省”遂与黄某甲、“阿金”驾驶1辆摩托车离开,他扔掉手中“锄头柄”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时,被打男子持刀要来砍他,但被海鲜店的人抱住,他遂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方在侦查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黄昭焕就是“外省”、同案人黄某丙就是“猪古”、被害人方某甲就是被打的男子。11.被告人黄昭焕、方创耿的户籍证明。载明黄昭焕于1994年5月23日生、方创耿于1994年8月11日生。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于2013年6月9日受伤后被送到普宁华侨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8日出院,住院29天,医疗费共人民币(下同)34840.59元。其本人从事海鲜批发、零售生意。上述事实,有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通用病历、出院通知书及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等证据证实。二、开设赌场2013年8月中旬至同年10月3日间(每晚10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方某丁、方某戊、方某己(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用扑克牌作赌具以赌“玛九”形式,在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新埔园村道一路灯下合伙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方创耿为赌场望风放哨,招引村民邱某甲等人聚众参赌,赌注为5元至200元不等,平均每晚参赌约有8人,从中牟取非法收入。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作案地点、赌具及赌资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载明普宁市公安局洪阳派出所在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新埔园厝房路面一赌摊提取、扣押到铁箱1个、扑克牌2付、草席2张、现金35元。证人邱某甲的证言。邱证实她自2013年8月中旬起到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新埔园村道旁一赌摊参赌6次。该赌摊是几名男子合伙开设的,每次参赌的人数少则五六人,多则十几人。该赌摊由一外号叫“咸菜弟”的人望风放哨。邱从一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方创耿就是外号叫“咸菜弟”的人,同时辨认出同案人方某己、方某戊。证人方某庚的证言。方证实2013年9月下旬,他经常见“大头”和“牛鳞”2名男子在村的新埔园处设赌。赌摊的赌具是扑克牌,还有草席及铁箱,赌博方式是赌“玛九”,赌博时间从每天22时许开始,每次参赌的人数少则五六人,多则十几人。方从一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同案人方某己就是“牛鳞”,方某戊就是“大头”。同案人方某戊的供述。方供述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和方某己、“老达”合伙在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新埔园村道旁的路灯下开设赌摊,赌摊以扑克牌作赌具,以“玛九”为赌博方式,每晚参赌的人数少则五六人,多则十几人,平均每晚参赌人数8人左右,赌注为5元至200元不等。他们还雇用“咸菜弟”为赌摊望风。方从一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方创耿就是“咸菜弟”。同案人方某己的供述。方供述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和方某戊、“老达”合伙在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新埔园村道旁的路灯下开设赌摊,赌摊以扑克牌作赌具,以“玛九”为赌博方式,每晚参赌的人数少则五六人,多则十几人,平均每晚参赌人数8人左右。被告人方创耿的供述。方供述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新埔园村道旁的路灯下查处的“玛九”赌摊是“牛鳞”等人开设的,他有为赌摊望风放哨,但没有拿到钱。方在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同案人方某己就是“牛鳞”。另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方创耿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伤害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创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昭焕、方创耿与同案人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方创耿还受雇为同案人开设赌场望风放哨,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又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两名被告人应分别依法惩处,对方创耿应实行数罪并罚。黄昭焕、方创耿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方创耿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方创耿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故意伤害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黄昭焕、方创耿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方某甲可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1.医疗费34840.59元。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和国有同行业即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019元/年÷365天/年×29天×1人(护理人数)=3735.76元。3.误工费(国有同行业即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581元/年÷365天/年×29天=4574.9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人(法定伙食费补助标准)×29天(住院时间)×1人(住院人数)=2900元。4.营养费酌定为5000元。5.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上述各项合共53051.28元。遂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昭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方创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黄昭焕、方创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医疗费34840.59元、护理费3735.76元、误工费4574.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共人民币53051.28元。原审被告人方创耿上诉提出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其仅是替朋友为赌场望风,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上诉提出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误工费应计算至出院后三个月(共119天),为23800元;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应酌情各按10000元、5000元、80000元予以判赔。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方耿创伙同原审被告人黄昭焕及同案人黄某乙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上诉人方某甲致重伤,并致方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及方耿创为他人开设赌场望风放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创耿伙同原审被告人黄昭焕及其他同案人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方创耿为他人开设赌场望风放哨,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又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黄昭焕、方创耿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依法惩处。方创耿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方创耿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故意伤害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黄昭焕、方创耿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方某甲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责令赔偿经济损失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方创耿上诉提出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根据本案证据,足以认定方创耿伙同原审被告人黄昭焕及其他同案人预谋殴打被害人,并驾驶摩托车载黄昭焕至现场,后持木棍准备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其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提出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经查,方耿创明知同案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望风放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据理不足,不足支持。方某甲上诉称误工费应计算至出院后三个月的意见,经查,方某甲对该请求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判以方某甲实际住院时间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提出关于交通费、营养费的问题,经查,方某甲对该两项费用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判也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酌赔数额适当,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请求判赔后续治疗费,经查,方某甲对该项费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旭强代理审判员  林伟涛代理审判员  许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