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岳山与齐绍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山,齐绍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王岳山。被告齐绍辉。委托代理人赵增国,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华腾丽晶大厦。负责人黄忠升,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孙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岳山与被告齐绍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岳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岳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岳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