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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赵占春土地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赵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代表人张海丰,男,47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韩文学,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占春,男,6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被执行人赵占春土地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双土仲案(2012)第03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