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刘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解放路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刘坤赔偿申请执行人营运损失、营运损失鉴定费共计171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坤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