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保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奥东造纸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保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奥东造纸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村第十一村小组。法定代表人:汤铭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东造纸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盘村政农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建球。委托代理人:萧俊杰,广东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景光,广东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东保纸业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州奥东造纸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东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高埗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东莞市东保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辉恒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