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展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447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理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翠华,该社大集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展红,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翠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