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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4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袁坚烨与宋良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坚烨,宋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420-2号申请执行人:袁坚烨,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宋良波,住奉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商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宋良波、景慧琴共同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南路39号2902室【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甬国用(2007)第2403015号】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宋良波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宋良波、景慧琴共同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南路39号2902室【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甬国用(2007)第2403015号】的房地产及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峰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