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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仲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林芳与赵培华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林芳,赵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仲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林芳,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赵培华,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林芳因与被申请人赵培华发生纠纷,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全。2015年5月2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进行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培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79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张林芳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赵培华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张林芳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培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796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林芳提供担保的张林芳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新合后街115-117号4单元2层5号房屋,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权利变更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