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荣春与罗中华、李建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春,罗中华,李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罗荣春,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罗中华,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李建芬,女,1975年9月9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荣春与被执行人罗中华、李建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中华、李建芬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1561.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