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黄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黄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30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卓士豪,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林强,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人民币13,415.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1.23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