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凝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陈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姚坤金。被执行人:陈凝群,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凝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陈凝群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空港大道1号1425商铺。二、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陈凝群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空港大道1号1439商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水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