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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催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曾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06号申请人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和公路1339号。法定代表人曾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丽。申请人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8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2月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620415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三润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吴江市州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0日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