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渝北区缘来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市万州区育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晏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北区缘来建材经营部,重庆市万州区育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晏兴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494号原告渝北区缘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305号,组织机构代码L5326300-X。负责人廖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育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晏兴胜,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渝北区缘来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市万州区育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晏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北区缘来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缘来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北区缘来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渝北区缘来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