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行才与何华华、何汉芳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刘行才。被告何华华。被告何汉芳。被告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华。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群力村三组。被告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负责人:何华华。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群力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行才诉被告何华华、何汉芳、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华华、何汉芳、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文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