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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湛信与苏锦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湛信,苏锦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79号原告王湛信,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苏锦泉,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旭,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湛信诉被告苏锦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湛信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793.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判员员吴嘉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