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嘉峪关浩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嘉峪关旭晟洗涤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浩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嘉峪关旭晟洗涤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嘉峪关浩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锋。委托代理人殷剑宏。被告嘉峪关旭晟洗涤中心。经营者张文海。委托代理人谭永良。本院审理原告嘉峪关浩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旭晟洗涤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峪关浩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浩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新梅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