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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会青与雷天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青,雷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青,无职业。被执行人雷天春,宜城市人寿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李会青与被执行人雷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雷天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会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天春在工商、土地、房产部门均无登记记录,在金融机构仅有开户信息,没有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天春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