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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诗杉、郑秀珠等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诗杉,郑秀珠,黄玉美,吴梽鸿,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吴诗杉,男,194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郑秀珠,女,194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黄玉美,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吴梽鸿。法定代理人黄玉美(系原告吴梽鸿之母),女,住福建省永春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办龙桥居委会荔城北路三信城市家园信和轩02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8309438-3。负责人胡文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炳盛,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诗杉、郑秀珠、黄玉美、吴梽鸿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诗杉、郑秀珠、黄玉美、吴梽鸿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诗杉、郑秀珠、黄玉美、吴梽鸿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诗杉、郑秀珠、黄玉美、吴梽鸿负担。审 判 长  邱堂寅审 判 员  洪坤超人民陪审员  洪真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江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