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康法来与康法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法来,康法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康法来,男,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熊树先,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康法友,男,193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代理人:李勇,颍上县汤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法来与被告康法友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康法友已就刘集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起行政诉讼,而本案的处理必须依据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方其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梅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