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牛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牛某,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史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长 董新民审判员 孙 玮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