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024号原告:程××。委托代理人:程玉春(系原告之父),天津开发区希望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李××。委托代理人:刘学(系被告表妹),天津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员工。原告程××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玉春,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现孩子程一X四岁半。原、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孩子一直生活在天津市汉沽区,由外祖母照顾,由于被告在市内上班,只能一周或者两周看望一次孩子。原告认为孩子长期由外祖母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而由其抚养照顾更为适宜。另外,原告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且无论居住环境、教学资源更优越充足,更加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子程瀚淼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被告李××辩称:因结婚时原告父亲不同意,所以原、被告结婚和生孩子期间,原告方什么都没管,孩子出生时要上户口都不敢告孩子的诉爷爷。孩子在汉沽出生,一直由被告照顾,现孩子跟姥姥生活已四年多,在汉沽生活的挺好,上的是汉沽最好的幼儿园。因为孩子已经适应在汉沽的生活,如变更抚养关系,对孩子肯定不利。从孩子出生到现在已经四岁半了,就见过爷爷、奶奶二、三次,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原、被告离婚时,协议明确规定孩子由被告抚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1月11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为程一X。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5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生一子(程一X),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贰仟元整至23岁。男方看望孩子随意。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之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在汉沽生活至今。原、被告均认可自2015年3月份孩子上幼儿园起,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表示,原被告离婚时,被告就在现居住房屋居住,原告为离婚才放弃孩子抚养权。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一方或双方情况、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离婚至今,双方之子一直随被告生活,现被告的抚养条件与原、被告离婚时境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现亦无证据证实子女变更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义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王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