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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永国与霍立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国,霍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国。被执行人霍立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国与被执行人霍立朋(2014)蓟民二初字第07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案件尚在执行当中,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