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秋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范华,女。委托代理人沈桂英,女。被告倪惠明,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784.09元及滞纳金1,1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