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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0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无锡立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夏国南、俞燕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立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夏国南,俞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0333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立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立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国南。被执行人俞燕萍。申请执行人无锡立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诉被执行人夏国南、俞燕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夏国南、俞燕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立达公司1086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61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夏国南、俞燕萍负担。因夏国南、俞燕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夏国南、俞燕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夏国南、俞燕萍于三日内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夏国南、俞燕萍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夏国南、俞燕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无被执行人夏国南、俞燕萍股票账户的相关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夏国南、俞燕萍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立达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可恢复性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夏国南、俞燕萍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夏国南、俞燕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阳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银涛执行员  诸葛明执行员  荆 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健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