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沛佳与刘灿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沛佳,刘灿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袁沛佳,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盛宗灿,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灿钧,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张宏宇,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沛佳与被告刘灿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沛佳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初步还款协议为理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表现,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沛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78.5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潘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旭川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