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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沛佳与刘灿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沛佳,刘灿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袁沛佳,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盛宗灿,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灿钧,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张宏宇,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沛佳与被告刘灿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沛佳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初步还款协议为理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表现,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沛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78.5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潘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旭川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