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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永益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鸡西永益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初字第46号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项目区内(张博路复线以东、工业园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功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刘振凯,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鸡西永益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街47号。法定代表人袁绍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甫,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供应部部长,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与被告鸡西永益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平息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华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97元,减半收取即10498.5元,由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刘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都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