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覃小龙与富阳市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小龙,富阳市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叶军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425号原告:覃小龙。委托代理人:许文洁,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阳市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法定代表人:杨高锋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4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葛梦伟。被告:叶军阳。委托代理人:姜杨,富阳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小龙诉被告富阳市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叶军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小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小龙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预收3466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覃小龙负担。审 判 员 高开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