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