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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绰号“秋坡”),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立强,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和黄某某从吉水县到吉安市青原区XXX酒店二楼动漫城玩游戏。玩了不久,被告人高某某要XXX酒店二楼动漫城管事齐某帮其开房休息,齐某在XXX酒店帮被告人高某某开好了1013房间。之后,被告人高某某打摩的到吉州区一动漫城玩游戏。在路上,被告人高某某询问摩的司机是否知道哪里有毒品卖,在得知摩的司机可以买到毒品时,被告人高某某托摩的司机帮其购买了100元的冰毒和100元的麻古以及吸毒工具。被告人高某某在吉州区的动漫城玩了半个小时,又回到青原区XXX酒店二楼,叫黄某某和其一起到1013房间吸食毒品。随后,被告人高某某的朋友曾某某、庞某某来到XXX酒店1013房间,见房间里有毒品和吸毒工具,遂用吸毒工具吸食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高某某见曾某某、庞某某吸食毒品也未阻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和黄某某从吉水县到吉安市青原区XXX酒店二楼动漫城玩游戏。玩了不久,被告人高某某要XXX酒店二楼动漫城管事齐某帮其开房休息,齐某在XXX酒店帮被告人高某某开好了1013房间。之后,被告人高某某打摩的到吉州区一动漫城玩游戏。在路上,被告人高某某询问摩的司机是否知道哪里有毒品卖,在得知摩的司机可以买到毒品时,被告人高某某托摩的司机帮其购买了100元的冰毒和100元的麻古以及吸毒工具。被告人高某某在吉州区的动漫城玩了半个小时,又回到青原区XXX酒店二楼,叫黄某某和其一起到1013房间吸食毒品。随后,被告人高某某的朋友曾某某、庞某某来到XXX酒店1013房间,见房间里有毒品和吸毒工具,遂用吸毒工具吸食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高某某见曾某某、庞某某吸食毒品也未阻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庞某某、曾某某、齐某的证言,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视听资料、关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情况说明,XXX酒店入住登记及押金单和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吸毒仍容留多人在其入住酒店房间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能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