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天津飞天孚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飞天孚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47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瀚。委托代理人:钟成涛。被告:天津飞天孚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德立。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津飞天孚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25日,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