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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于平行以自有的鲁H×××××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于平行自有的鲁H×××××号汽车一辆,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于平行名下的鲁H×××××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李某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