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成福与靳小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福,靳小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刘成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靳小亮,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环路福隆小区2号商业楼。代表人:XXX,职务:经理。原告刘成福与被告靳小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成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靳小亮所有的冀HR95**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靳小亮所有的冀HR95**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