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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594号原告王某某,女,河北省雄县。被告刘某某,男,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赵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