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来生与曹凤清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来生,曹凤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33号原告曹来生,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凤清,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来生与被告曹凤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来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来生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来生负担。审 判 长 张日富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人民陪审员 高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