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来生与曹凤清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来生,曹凤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33号原告曹来生,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凤清,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来生与被告曹凤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来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来生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来生负担。审 判 长  张日富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人民陪审员  高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