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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余涛与曾红胜、湖北洪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涛,曾红胜,湖北洪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余涛,务工。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曾红胜。被告:湖北洪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沿河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涛与被告曾红胜、被告湖北洪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涛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余涛负担。审判员  范胜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