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金谋、陈志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金谋,陈志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322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曜武、李文灿,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路头分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陈金谋,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志仲,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金谋、陈志仲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九十四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彬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