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联雄与被告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联雄,张伟,刘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蔡联雄。委托代理人蔡耿德。委托代理人张利,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被告刘军伟。原告蔡联雄与被告张伟、刘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联雄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耿德、张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伟、刘军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联雄诉称:2010年6月18日,被告张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率3%,按季结算,上述借款由被告刘军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3年3月18日,该笔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3年3月19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刘军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二份,用于证明被告张伟于2011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被告刘军伟为该笔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张伟、刘军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月18日,被告张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蔡联雄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月息每元0.03元.保证按季度付清利息.利随本清.借款人:张伟.2011年1月18日”,该笔借款由被告刘军伟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担保承诺.蔡联雄:刘军伟愿意为张伟于2011年1月18日在你处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及发生利息、罚息等全部费用,提供全额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人:刘军伟.2011年1月18日”。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3年3月18日,该笔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提出前述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张伟立据向原告蔡联雄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3%,现原告请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已将利息已清偿至2013年3月18日,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3年3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军伟向原告承诺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蔡联雄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与被告刘军伟未约定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请求被告刘军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由被告张伟一次性偿还原告蔡联雄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3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所产生的利息;被告刘军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张伟、刘军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