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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桂春与刘兵、姜玉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春,刘兵,姜玉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王桂春,居民。被告刘兵,居民。被告姜玉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另行向二被告主张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法定继承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继承人撤回对被告刘兵、姜玉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法定继承人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