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桂春与刘兵、姜玉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春,刘兵,姜玉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王桂春,居民。被告刘兵,居民。被告姜玉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另行向二被告主张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法定继承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继承人撤回对被告刘兵、姜玉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法定继承人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馨 来自: